应当根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电力设备以及其他保护对象的类别和特征,分别对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侵入波等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1. 直击雷防护 (1) 应用范围 ①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易受雷击部位应采取防直击雷的措施; ② 可能遭受雷击,且一旦遭受雷击后果比较严重的设施或堆料(露天油罐、露天储气罐等)也应采取防直击雷的措施; ③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发电厂和变电站等也应采取防直击雷的措施. (2) 基本措施 装设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是直击雷防护的主要措施。在设计、使用中应注意: ① 避雷针分独立避雷针和附设避雷针。独立避雷针是离开建筑物单独装设的,其接地装置应当单设,接地电阻一般不应超过10Ω,严禁在装有避雷针的构筑物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或低压线。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 ② 附设避雷针是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屋面上的避雷针。如系多支附设避雷针,相互之间应连接起来,有其他接闪器者(包括屋面钢筋和金属屋面)也应相互连接起来,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金属结构连接起来。其接地装置可以与其他接地装置共用,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1~2Ω。 ③ 露天装设的有爆炸危险的金属储罐和工艺装置,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一般不再装设接闪器,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其间距离不应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④ 35kV以下的线路,一般不沿全线架设避雷线;35kV以上的线路,一般沿全线架设避雷线。在多雷地区,110kV以上的线路,宜架设双避雷线;220kV以上的线路, 应架设双避雷线。 ⑤ 35kV及以下的高压变配电装置宜采用独立避雷针或避雷线。 ⑥ 利用山势装设的远离被保护物的避雷针或避雷线,不得作为被保护物的主要直击雷防护措施。 2. 感应雷防护 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应主要考虑由二次放电引起爆炸和火灾的危险。无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一般不考虑雷电感应的防护。防感应雷的措施主要是将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金属体以及其保护范围内的金属体可靠接地。可单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也可与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 3. 雷电侵入波防护 属于雷电冲击波造成的雷害事故很多。在低压系统,这种事故占总雷害事故的70%以上。防雷电波的侵入,对于电力线路及变配电装置主要采用避雷器和避雷线保护;对于各类建筑物则主要采用相应部位接地的措施,低压线路有时也采用避雷器。 (1)变配电装置的防护。 1OKV 变配电站防雷保护接线如图7-3所示。 图中,FS、FZ为阀型避雷器,L为电抗器。对于3~10kV配电所(无变压器),可仅在进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或管型避雷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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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3-6-17 13:03